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一、破坏金融秩序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破坏金融秩序罪的相关规定是: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如何判断购买运输假币罪?
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购买、运输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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