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之后起不能抽回其出资。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
4、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说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说明,该说明书在发出以前应当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有关事项,比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
5、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承销;
6、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7、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工作主要是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发起人的募股情况,并作出设立公司与否的决定;
9、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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