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一个叫张某的女人给家中打来电话称,江某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江-父赶到深圳时,江某已经死亡,张某正以江某妻子的名义处理其后事。回到江苏后,江-父和季某分别在靖江市民政局以及江某在江阴的店内,找到了江某和季某的离婚手续,以及张某与江某的结婚证。
据法庭调查,此前江某曾与一个自称“季某”的女人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民政局将二人的证件与本人比对确认后,发放了离婚证。民政局认为,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目前只能目视比对,至于是否是本人,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来确认。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冒名顶替取得离婚证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本案中,江某离婚时的“妻子”是冒名女子,真正的季某并没有到场,更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季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政局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因此,民政局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理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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