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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否等同于故意伤害

2024-04-28 来源:画鸵萌宠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进行正当防卫中造成防卫过当的,不能等同于故意伤害,也有可能是过失行为造成防卫过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防卫过当适用的特殊原则

(一)总的原则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防卫过当行为不能苛求,因为他是在被迫的行为下产生的。在突如其来的侵袭下,被害者通常无法从容地分析判断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防卫人处境一般来说较危险,思想紧张,防卫强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卫人任意选择,再加之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从宽处罚原则,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从宽处罚,有着公正和公利的价值根基,从公正角度看,从宽处罚是由防卫过当行为的本质所决定的。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不罚;但是与纯粹的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属于较轻,防卫过当人无明显的主观恶性,罪过程度相对较浅,且客观上造成的损害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过错,因此对防卫过当人不可重罚,另外,从功利角度看,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鼓励公民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难免会出现过当,如果从严处罚防卫过当者,无异于束缚公民的手脚,鼓励犯罪,相反,从宽处罚极有利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实现。

(三)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双重减免原则,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是特殊防卫过当主体。一般来说,十八周岁以下者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对不法侵害和周围环境的辨别能力,对自己意志和行为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其主观恶性较浅。因此对他们应采取双重减免原则,对他们进行处罚时,应该兼顾《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应当减轻和免除的基础上,更加从宽,若是应当免除处罚的,就毫不犹豫的予以免除处罚,若是须减轻处罚的,此时则应当免除处罚,或者施以最轻的刑种和刑罚幅度。

(四)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决定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坚持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必须首先查明不法侵害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成重大损害的,就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坚持一般性原则;如果属于,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防卫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也根本谈不让防卫过当问题,这是坚持特殊性原则。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原则仅是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二者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不能因为新刑法有了第三款规定就否认防卫过当者的刑事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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