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拖欠只是事实,不是法律关系。房租、销售费、伙食费、服务费、咨询费和工资都可以拖欠;
(2)如何确定债务的原因,根据债务判断的依据,如买卖未付,即买卖合同纠纷;
(3)诉因的确定是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的依据,但不能确定案由。因此,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依照诉因的规定,主动“认定”案件的性质,确定适当的诉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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