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的合法性关键在于形式和内容。形式上必须书面,并可公证,但公证不是必需的。内容上必须合法,只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的所得财产,不涉及第三方权益。债务问题需告知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婚前财产协议对避免金钱纠纷和解决纷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才能具体合法性?
本文分析婚前财产协议怎样具有合法性,婚前协议需要具备哪些要素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在我国大有方兴未艾之势。既然说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姻契约的一部分,那么,这个协议的订立就必须是合法的,这不仅表现在它的形式上,也包括在它的内容上。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口说无凭尤其在当今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的首要规则,无论是哪一方,在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文字的情况下,口口声声称财产事先有约定是苍白无力的。而形成书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即使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该协议在订立时是被迫或重大误解的,如果其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那么法官是没有任何否定该协议真实有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譬如,双方约定住房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该住房双方的父母均出资,双方父母也均认为房产的一部分是属于他们的,那么,双方对该项财产的处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而归于无效。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务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消极财产,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时就必须告知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始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仅仅规定了夫妻双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应该说不尽合理。
专业人士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在现代婚姻关系中有着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利欲熏心的“金婚”、“银婚”,另一方面为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纷争带来极大的便利。
结语
婚前财产协议的合法性是保障其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口头约定无效。公证并非必需,只要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即可。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订立时存在被迫或误解,法官无权否定其有效性。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婚前财产及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但不包括非夫妻共同财产或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财产。对于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夫妻双方应告知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婚前财产协议在现代婚姻中具有重要意义,可避免争议,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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