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针对这个问题本律师准备分两个角度进行回答,一个是官方角度,也就是从社会管理层角度;另一个是个体角度,也就是从患方维权角度,分别进行阐释。先讲官方角度,目前已经基本形成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理赔机构、保险机构、医学会、警务部门、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一系列处置机制,先撇开这些机制的实际运行效率和社会效果如何,至少机制还是健全的。具体来讲,发生医患纠纷后:1、大、中型医疗机构都有专职处理医患纠纷的工作人员介入,先进行基本的情况了解和调处,一些很小的争议事件(一般为单纯的服务态度争议,或者争议金额在万元以内的)可能就在这个阶段处理完毕,小的医疗机构尤其一些经营不是十分规范的小型民营医疗机构就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了,那可能就是护士长或经理、领班等人员介入处理,也差不多,总之小的纠纷就直接“私了”完毕;2、如果超过“私了”金额,则有的医疗机构会建议患方去走行政调处途径,这个时候医疗机构就会提出“鉴定”这个概念,不能“私了”则“鉴定”往往就是绕不过去的,如果通过行政调处途径,则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后会建议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如果患方执意要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当事医生责任的话,则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医疗事故鉴定,有权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还是医学会,最后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决定如何理赔,或者是否可以启动刑事追责;3、超过“私了”金额后,有些医疗机构会建议患方通过申请医学会鉴定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医患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医学会途径鉴定,就可以共同向当地医学会提出申请,后根据医学会鉴定结果决定理赔金额,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如有任意一方不服,可再次协商提请省级医学会二次鉴定,但如果协商不下,只能转入司法途径处理了;4、发生医疗争议后,现在多数医疗机构都是建议患方走司法途径,就是让患方自己去法院告,这样患方的维权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在法院同样也不可避免要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这个鉴定除了医学会可以做,还有一些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也能够参与,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相对中立性会比医学会稍好些,如果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法院就会在鉴定人库中随机抽选鉴定机构,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一般不会允许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只有一次机会,最后也是根据鉴定结果来判决赔偿金的承担;5、启动鉴定费时费力,对患方来说维权成本较高,很多地方都设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争议金额不太大的纠纷也可以在医调委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书经医调委组织双方确认签字后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的调解书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6、除了上述途径,一些城市已经推出了第三方介入赔付机制,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保险机构,也可以是行政部门组织设置的基金管理组织,处理也仅限于医患争议不大,赔偿金额不是很高的案子,因为第三方自己召集的医疗损害评定专家组不具备严格的社会公信力;7、其他如医事仲裁等途径,极少极少。现在再来讲一下从患方角度,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如何冷静处理:1、第一时间固定书面证据,这个是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维权的成败,具体做法就是当即要求封存全部已有病历资料,并获取与封存件一模一样的复印件一份(经院方盖章确认),法律依据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23、24条,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10、16条,操作方法可以关注本律师个人微*信公众号“医疗律师徐志宏”,但是基于取证工作会遇到各种难以预计的困难和阻碍,取证失败会导致最终拿到的病历资料已经过大量篡改,已经不能用于成功维权,所以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取证也是患方的一个较好选择,专业律师在取证阶段的工作对于整个维权过程有可能是决定性的;2、如果患者为急骤起病并快速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存在争议,则建议患方要立即提出尸检申请,遗体冷冻保存条件下也务必要在7天之内开展尸检,法律依据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18条,否则后续的鉴定工作可能会因尸检报告的缺位而无法进行,导致患方维权无门,患方只需明确提出尸检申请,安排尸检事务的义务在于医方,如果医方拒不配合,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3、将全部书面证据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胶片、尸检报告等提供给专业医疗律师分析;4、听取医疗律师对证据资料的分析判断,听取律师对后续不同维权途径利弊得失的法律建议;5、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发起维权行动,记住2个时效,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是侵权事件发生一年内,启动民事诉讼途径的时效是3年内。至于司法途径具体该怎么走,赢得鉴定的关键在哪里,请搜索词条“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进一步了解。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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