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部门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对排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