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12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已经满了,但是还是没有找到工作的的失业人员以及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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