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户口问题,其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迁出的,进行单独立户或者是分户的。其需要的手续有:1、当事人的离婚证或者是离婚判决书;2、当事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3、现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迁出证明。
一、老公前妻仍在户口本上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没有将户口迁出或者办理分户手续的,双方仍然属于同户人员,户口本丢失补办后和以前的户口本登记的相关信息是不会变更的,如果需要办理单独的户口本可以由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签发单独的户口本。
二、夫妻复婚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办理复婚登记时,双方所需要携带的资料跟一般结婚时用到的材料差不多。当事人都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唯一不同的一点是,复婚需要带离婚证,或者是离婚判决书。而且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孩子户口是否可以不跟抚养权走
孩子户口可以不跟抚养权走。离婚后孩子的户口可以不跟着抚养权走的。这个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上也没有硬性规定。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子年满18周岁的,可由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满18周岁的,还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户口迁移的手续如下: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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