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申请驰名商标,这是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应当证明还商标是否具有相应的人群对商标的知名度的证明,并且还需要有关证明商标的使用时间。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一、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条件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会侵犯已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核准后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的商标专属权利,其包括商标自身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还包括商标的排他禁用权,且排他禁用权范围广于商标本身的使用权。意在防止混淆,淡化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本无差异,但商标上承载的知名度将造成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差异,因此引伸而来一个问题,即“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此时的驰名商标也不会会侵犯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当商标驰名后,商标权人有权进入未注册的商标商品领域,且不应成为其障碍,除非该商标已停止使用或不再具有驰名状态。驰名商标未注册领域的商标注册人理应包容驰名商标权人在该领域的使用,驰名商标权人使用在该领域并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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