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质押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因此不能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
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
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一、质押是登记生效吗
股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不对质押合同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
(1)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3)出质股权的数额。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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