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经常可以在电视、网络平台看到某某官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侵吞公私财产被以贪污罪进行控告的新闻报道,贪污罪算是耳熟能详,不过很多人都以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拿公家的钱给自己用就构成贪污罪,其实不然。贪污罪虽然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却有其特殊之处。 首先,能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是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国有企业的会计、出纳等。 如果只是在普通性质的公司、企业上班的,职工的工作性质并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即使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占有了公共财产,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或者是挪用公款罪。 其次,构成贪污罪须是主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意味着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原先就是处于行为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就不同于诈骗、盗窃等财产犯罪,是贪污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当然,若是受到胁迫或者欺骗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导致公共财产受损的,也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是主观故意,过失也不构成此罪。 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只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比如,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扣留,转让,私自用掉等等。除了侵吞这种方式外,窃取、骗取、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间接贪污等等,也可能涉嫌贪污罪。 最后,具备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贪污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通常也不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而是给行为人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般贪污的数额要达到5千元,涉嫌贪污罪,多次贪污的数额可以累计。一旦涉嫌贪污罪,处罚都是较重的,建议委托律师,争取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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