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吸毒人员胡某因无钱吸毒,一天,电话约吸毒人员李某在一偏僻处见面购毒品,当李某如约到来后,胡某冲上去抓住李某并持刀威胁,将其身上的3小包海洛因抢走。
毒品属于违禁品,本身不属于合法财物,也不许私人拥有。因此,毒品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财物范畴。那么,胡某抢劫毒品的行为为何构成抢劫罪?
[评析]毒品本身也是财物,是一种特殊的财物。从这个意义上说,毒品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黑色商品,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毒品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更不能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因而抢劫毒品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毒品持有者的所有权,而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可以将毒品看作成一种特殊的国家财物即公共财物,因此符合抢劫对象,所以胡某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抢劫毒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定罪量刑。
[法律链接]有关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分析此案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明确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由此可见,毒品能够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抢劫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的犯罪,既然毒品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理应也能成为抢劫罪对象。
综上所述,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予以定罪量刑。
一、抢劫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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