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4、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5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10、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11、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15、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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