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刘某与周某2018年通过网络自行相识,2019年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双方共同租住在北京市某个小区。2019年11月10日,刘某及刘某父亲到周某家中与周某父母商量二人婚事并举办订婚仪式,同日刘某父亲向周某转账21800元,并给了周某2000元的“改口费”。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刘某要求周某返还上述财产,但未果,故刘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及其父亲以结婚为目的向周某支付的238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故周某应当依法将该款项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处于同居状态,在同居关系期间存在共同开支的情况,故酌情判定周某向刘某返还15000元。
律师观点:
结婚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小到几千块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甚至是几十万的汽车、房子,彩礼已逐渐成为一种甜蜜的负担。那么,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时,就会像上述案例一样因为彩礼的处置问题产生纠纷,近年来因返还彩礼诉诸法院的案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予以返还,又该按什么比例返还呢?
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案例即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首先,刘某父亲向周某给付的2380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款项的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法律概念上的彩礼。但由于现在双方分手,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于该符合彩礼性质的款项,周某应当返还。
其次,对于彩礼是否应当全额返还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上述案例中,法官就考虑到了双方已将部分彩礼用于同居生活的开支这一因素,故酌情确定由周某返还部分彩礼。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案例中双方已举办了婚姻仪式并且同居生活,但是由于刘某拒绝登记结婚,导致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对于该款项,周某可不予返还。
综上,若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结婚,收受彩礼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不宜一概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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