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被告人在认罪书中所述的事实,是否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如果被告人在认罪书中所述的事实属于所犯罪行的事实,经过依法审查属实,且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真实自愿的,那么这些事实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但需要在审判中加以核实。
如果被告人在认罪书中所述的事实不属于所犯罪行的事实,或者认罪认罚不是真实自愿的,那么这些事实不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须依法核实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供述、辩解,以及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作的证言,应当在法定案件范围内作为证据。但是,非法取得的供述、证言,或者被迫作证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被告人在认罪书中所述的事实是否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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