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责任:(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