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用地包括:
1、林地: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2、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
3、牧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
4、水域(包括湿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物、冰川及永久积雪;
5、未利用土地: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其他(高寒荒漠、苔原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