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2、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其中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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