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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丛藏匿赃物是否属于盗窃罪的既遂状态?

来源:画鸵萌宠网

徐某将偷来的摩托车藏匿于附近树丛中,虽然被车主寻回,但因摩托车已脱离失主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已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本案中,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1、将赃物藏匿于附近树丛中

徐某在某煤矿食堂门口,将一辆没有锁住车轮的红色钻豹摩托车推走,并将此车藏匿于离该煤矿约500米处的一条小路旁的树丛中。当晚8时许,徐某来到藏车处,被在此蹲守的车主刘某等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所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刘某。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20元。

2、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既遂

对于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并未将摩托车实际占有,且摩托车只是被藏匿在附近,后被车主寻回,应认定为未遂。但本文认为,摩托车已脱离了车主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既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具体到盗窃罪,盗窃罪是结果犯,需要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构成要件,未发生犯罪结果一般认定为未遂。认定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的标准并不在于盗窃者是否实际占有控制了被盗物品,而是看被盗物品是否脱离了失主的实际控制。如被盗物品脱离了失主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既遂,反之,则认定为未遂。本案中徐某将摩托车藏匿在离失窃地点不远的树丛中,但其藏匿的行为导致摩托车已脱离了失主的有效控制范围,虽然失主后来将摩托车寻回,但不影响本案盗窃既遂的认定。因此,徐某将偷来摩托车藏匿于附近树丛中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刑法犯罪既遂如何认定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

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结语

徐某将赃物藏匿于附近树丛中,导致被盗摩托车脱离了失主的实际控制范围。虽然后来被车主寻回,但这不影响本案盗窃既遂的认定。根据刑法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徐某的行为符合行为犯的要件,即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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