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约定条件成就、迟延履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不能溯及既往的,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是没有溯及力的。因此,在合同解除时需要注意以上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约定条件成就、迟延履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不能溯及既往的,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是没有溯及力的。
一、法律合同解除的条件
法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能溯及既往
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不能溯及既往的,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1.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其法律后果在于是否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固然可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但无需恢复原状也可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2.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还应兼顾整个社会利益。恢复原状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尽管这种费用支出由违约方承担,但毕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
3.诸如租赁、借贷等合同,解除后是不能有溯及力的。
三、合同解除要注意什么问题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4.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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