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仅注明准驾车型为
C1,但你所驾驶的机动车却是两轮普通摩托车,交警部门因此以“无证驾驶”为由对你进行处罚,这并无错误。换句话说,你持汽车驾照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并不合法。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入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虽然小汽车和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但由于一个的方向盘为轮式,另一个的方向盘为把式,加上结构上的重大区别等原因,因而小汽车的驾驶证编号为
C,(其中手动档位为
C1,自动档位为
C2,C1兼容C2),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编号则为
F,两轮普通摩托车的驾驶证编号为
E,三轮摩托车的驾驶证编号为D(其中D兼容E和F)。也就是说,汽车与摩托车的驾驶证完全不兼容,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就不得驾驶摩托车,如果用小汽车驾驶证代替就属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做出的《关于对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也指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
(1)项也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你处以200元罚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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