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业资讯 宠物日常 宠物养护 宠物健康 宠物故事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与农村户口有关的新政策法律问题

2020-10-18 来源:画鸵萌宠网

法律分析:

农村的房子属于私有财产,对于无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家庭都享有继承权。对于以前因为一旦把户口迁到城市里面,就失去了农村的房子和宅基地的人群是很好的保障。但如果父母有一套房子两个子女,一个是城市的户口另外一个是农村的户口,如果农村家庭没有跟父母分户的情况下,那么应当有农村子女来继承,但是如果两个子女已经跟父母分户,那么两个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此外在国家发布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通知中,表示会在试点县市推广示范农房,并推广试点经验,对农村统一住房进行完善机制,不出意外的话,农村的房子将会越来越有价值,而农村家庭也会对着农房价值上涨而上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