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遇到霸凌,可以向老师和学校反映,也可以向家长反映,然后家长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教育局不出来,可以报警,让警察处理。
《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让学生在学校不能受到伤害。因此学生在学校受到霸凌的,可以向老师和学校反映,然后让学校进行处理,也可以向家长反映,让家长去和学校进行协商,学校不处理,可以让教育局投诉,教育局不受理的,可以让警察反映,寻求法律的保护。
一、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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