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脚手架杆件不符合要求,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首次被发现的;
5、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首次被发现的;
6、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首次被发现的;
7、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8、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9、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首次被发现的;
10、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免罚清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而擅自开工建设,但建设项目属于产业基地或者产业社区.内的产业项目、市政线性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按规定设计方案可以免予公示的项目或者不涉及相邻居民矛盾的重大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放样复验要求的;
2、违反《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但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当事人仅在自有经营办公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展示、登载,且无违法所得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但未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伤或移动,且当场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规划资源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7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2.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6条第一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3.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1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4.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1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3.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一条第2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2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4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16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3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10.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1一条第3款,未设立服务标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11.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1一条第3款,设立服务标识不够显著的;
12.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15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13.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218条,场内经营者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未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
14.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218条,场内经营者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经营所涉商品货值金额合计未超过一千元,且未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
15.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2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17.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1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18.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12条第2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19.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12条第2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20.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21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2.项的下列情形: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能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能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1处;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7)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能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8)灭火器材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能当场整改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8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过2处,且能当场恢复原状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8条,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能当场恢复原状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8条,临时占用防火间距,且能当场恢复原状的;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8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应急状态使用的;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8条,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且能当场恢复原状的;
第21一至第215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2、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7.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1一条第一款,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8.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1一条第2款,提供方未将变更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9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2条,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31.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16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9条第2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33.违反《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1条第2款,经营者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商务领域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4.违反《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12条第2款,经营者未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准确、完整地填报上一季度商务领域单用途卡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