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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来源:画鸵萌宠网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一、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有什么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3、不服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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