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量刑: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刑事案件量刑一般分为三大步和6小步。三大步是指,第一步、确认量刑起点;第二步、确认基准刑;第三步、确认宣告刑。详细为:第1步、确认相应的法定刑起伏;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认基准刑;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理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成果;第5步、用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的、一审宣判前悉数退赃、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退赔的积极补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理,得到拟宣告刑;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认宣告刑。
一、江苏外省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江苏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梭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主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到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二、武汉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恶势力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聚众斗殴是一种影响十分恶劣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挑战。法律规定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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