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食品三小行业是指“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现在这三小行业正在逐步规范。
2、现在国家开展 “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三小”行业的整顿规范,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小摊贩的疏导和规范,推进“早餐工程”,建设标准化早餐门店,投放早餐车和帮帮车。同时,在全国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全国小餐饮整治和规范。
3、食品“三小”是涉及民生利益广泛、创业人员较多的热点领域,由经营户作出格式化承诺,承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不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使经营户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更加清晰,在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同时,改原先的现场核查制为现在的备案承诺制,并不是说市场监管部门放任不管,反而是日常监管更为严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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