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主要是足以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诉讼各方就案件事实存在与否发生争议时,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而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在确定具体某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后,该方应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这里所说的“足够”的证据,主要是指证据所呈现的内容、数量、质量等方面能够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举例来说,如果A、B两人在车祸中发生争执,A认为是B的过错造成了车祸,B则认为是A的过错,那么 在此案件中,应当由 A 或 B 中的一方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正确性。如果 A 决定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如在场证人、交通监控录像等,以证明车祸是由 B 的过错造成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举证人所提供的证据若无法达到足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的程度,法庭则会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是否可以采用推定证明方法?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推定证明方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特殊关系人之间的借贷,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了收据,未说明用途或出具了收据但其用途与实际不符,可以推定为无利息借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推定证明方法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才可以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履行举证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仅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达到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的程度,因此,在提供证据时需要认真、审慎,确保证据充分、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反诉请求提出的抗辩理由需要举证的,应当将证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没有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的,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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