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分家析产、赡养、抚育、抚养、继承、相邻关系、婚约财产、宅基地、财产权属、合伙、农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范围如下: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因此,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其他物权都是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
一、司法确认的程序是什么
1、启动是由根据《人民调解法》、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2、审理是根据在《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第一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是确认身份关系的;第三是确认收养关系的;第四是确认婚姻关系的。
3、裁定确认,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以后,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对于该调解协议,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作出确认裁定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5条、《若干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在对诉外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或不予确认时均需采用决定书形式,而针对同一问题,《人民调解法》未予明确,新《民事诉讼法》第195条则主张适用裁定书。
4、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以后,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对于该调解协议,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根据《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第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第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第五是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第六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第七是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第八是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但是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经过裁定驳回的调解协议,仍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当事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司法确认程序关于调解协议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时,在《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做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二、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有哪些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就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创新,其有效地突破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软弱性”的局面,通过在保持原有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使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更加完善,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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