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