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设置抵押权等申请房产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共同申请。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
1、尚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获得房地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姓名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房地产消失或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的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申请登记不仅需要提交申请书,还需要提交相关资料。房地产登记条例第16条明确提申请人可以事先做好准备,主要涉及:
(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果委托代理人,还包括授权委托书;
(2)房地产所有权信息,包括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资料、房地产所有权证明资料;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
(4)房地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房地产界限、空间界限、面积等资料;
(5)与他人有关的说明资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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