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
第二条 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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