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标准量刑及逃税罪主体的认定。逃税罪构成条件包括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逃税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逃税罪严重影响国家财政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可能导致刑罚。
法律分析
一、刑法中逃税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1、构成逃税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则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逃税罪的,一方面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按照上述对自然人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罪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因疏忽没有申报属于漏税的行为,依法补缴即可,并不构成逃税罪,逃税罪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本罪不仅仅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罪主体的认定
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义务人”是指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扣缴的单位和个人;“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向纳税人收取应加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逃避税款征收等犯罪行为频发,犯罪手段也变得多样化、隐蔽化,严重危害了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发展,更使得公司及其企业家可能面临逃税罪的刑罚。
结语
逃税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其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构成逃税罪的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对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情况,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逃税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人员的刑事责任。逃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逃税罪。逃税罪侵犯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对国家财政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对于逃税罪的打击和惩处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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