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中国,盛行订婚。在新中国,我国 民法典 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但婚姻当事人自行订婚,法律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婚约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双方解除即可解除,一方解除婚约也不必取得他方的同意。 我国民法典不把订婚作为法定程序,是从确保婚姻自由的原则出发,它的意义在于: 1.不保护婚约,可以防止他人借订婚而干涉婚姻自由。 在旧中国,婚约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常常通过婚约的形式实现。那时,流行着“娃娃亲”、“指腹为婚”等。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法律上不保护婚约,但在农村仍存在着订婚的习惯。其中有些人借给儿女订婚而进行包办、买卖。他们的婚约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种手段。法律上不保护婚约,就可以防止借订婚而干涉婚姻自由。 2.不保护婚约,可以照顾到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 青年男女恋爱,是相互了解的过程。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和了解,情投意合,确定恋爱关系;志趣不投,不中意,断绝恋爱关系;需要长期了解,然后决定是否确定恋爱关系。恋爱过程有的时间短,有的多少年。尤其是早恋的青年男女,一方面缺乏社会经验,考虑问题不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升学、就业、进城、提干等个人条件的改变,可能导致思想变化,影响恋爱关系。这些情况,在社会上屡见不鲜。法律上不保护婚约,则便于青年男女自由选择伴侣,更加适应恋爱中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避免双方或一方不完全自愿的婚姻的形成,以保障婚后生活美满幸福。 3.不保护婚约,是近代以来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便于我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 我国民法典不保护婚约,是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的要求,既有利于贯彻执行婚姻自由原则,又符合当代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在这里应当指出,由于受旧的传统的影响,有的人,包括父母,违反民法典的规章,借订立婚约包办儿女婚事,从中索要大量彩礼,讨价还价;有的“媒婆”、“媒棍”借订婚之机从中牟利,索要大量财物。对此,应由人民 法院 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 教育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