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对象是特定人。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文学作品中,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使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
(二)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三)主观上,行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四)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社会评价降低。
(五)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一、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一)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二)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如何起诉侵犯名誉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流程是:
(一)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三)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四)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
(五)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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