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对比发现,正式文本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责任”这一章节。
主要内容包括: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法律依据:
《办法》
第九条
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由银保监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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