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应凯丽律师
这是一道计算题:有一张借条1号,本金是100块钱,利息月息1%,借款方借款10个月之后分文未还,共欠本金100块及利息10元。借款双方结算,把利息计入本金之后,重新写了一张借条2号,以110元为本金,利息月息为1%。借款方继续借款10个月之后,仍旧分文未还,共欠本金110元,利息11元。双方再次结算,仍旧将利息结算计入本金,写了借条3号,借条本金为121元,利息月息为1%,借款方借了10个月,分文未还。提问:
Q1:借条1号、借条2号、借条3号合法吗?
Q2:假定三张借条出具时的一年期LPR为年利率3.45%,本息可否被支持?
答:Q1: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把利息结算计入本金的借条情形。利息计入本金有没有次数规定呢?没有,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利息计入本金多少次,借条都是合法的。但是,借条总的本息上限要求不超过:原本金×LPR四倍×借款期间+原本金。
结论,约定是不违法的,但是实际上超出的利息是不支持的。
所以,Q2:利息上限计算答案是:100元×3.45%×4÷12×30=34.5元,本息上限为100+34.5=134.5元。
借条3号可主张的本息为121+121×1%×10=133.1元,小于本息合计上限,可能被支持。
亲爱的大朋友小朋友们,你学废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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