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比例不得低于3%。若未达到比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月足额向专门机构预留就业岗位。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比例不得低于3%。”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的在职职工总数达到了一定规模,在招聘员工时就必须将其安排在相应的比例内雇用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员工,并提供符合残疾人员工需求的就业环境和条件。如果一个用人单位未能达到规定比例,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与专门机构合作,在专门机构预留的就业岗位中招聘残疾人员工。这样既能够使得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又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和融入社会的平等机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员工时,不能因为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性别、年龄等原因进行歧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专门机构也有权利向该单位进行惩罚和处罚。
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达到比例要求怎么办?一旦确定用人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月足额向专门机构预留就业岗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证明在一年内未能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并申请其缴纳的保障金予以返还,由专门机构组织对该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将保障金予以返还。
《残疾人保障法》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比例不得低于3%。如果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达到比例要求,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月足额向专门机构预留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和关注,同时也应注意不歧视残疾人员工,以创造一个平等、多元、包容的就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比例不得低于3%。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月足额向专门机构预留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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