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层出不穷,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可以认定,该担保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没有外部约定的,则要视举债用途的用途加以判断
1.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向第三人举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相关的支出的,该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人举债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例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买的房子、车子以及其他生活用品所欠的贷款、借款等,都属于婚内共同债务。这里要注意,如果夫妻分居后,一方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企业,个体工商业的经营和管理而举债的,而且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日常生活的需要的,则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连带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外,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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