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人的身份证不可以保留。
公民死亡后,身份证将失效并被回收。相关人员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城市地区应在葬礼前办理,农村地区则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若在暂住地逝世,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会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安机关在处理死亡登记时会收回居民身份证。逝者的身份证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身份证的作废流程:
1、家属或遗产管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死亡情况;
2、公安机关核实死亡信息后,将该身份证登记为无效;
3、相关部门会收回并销毁无效的身份证;
4、在特定情况下,如司法鉴定或遗产处理,可能需要暂时保留身份证信息;
5、死亡信息将被录入国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防身份证被滥用。
综上所述,公民逝世后,其身份证将失效并需被回收,遗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并注销户口,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或在暂住地逝世,都必须依法完成相关手续,以确保身份证的正当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第十二条
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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