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否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如果劳动者确实构成违约,如擅自离职,公司能否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方面法律规定的很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一是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其二是竞业禁止的约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小张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000元,从事仓库管理职务,其中违约条款有一条约定“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的须补足”。后小张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仓库货物损失数万元,甲公司因此通知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并因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要求小张补足造成的其他损失。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违约金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小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公司损失60%的赔偿责任,与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相抵后补足差额。
然而不能约定违约金,不代表不能约定违约的赔偿责任。违约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是否由员工全部赔偿,损失包括哪些项目,这些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参考如下。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和招收录用费用;
2.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经济损失;
3.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按上述约定,乙方需对甲方负赔偿责任的,甲方可在乙方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剩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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