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业务关系的建立,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运作方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
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3、费用收取,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
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
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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