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包括五个方面。首先,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不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其次,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证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四,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最后,单位
法律分析
武汉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如下:
1. 职工或其配偶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包括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不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2、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5、因职工调离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贷款的;(六)房租提取的;(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因此,以上七种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结语
武汉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较为严格,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才能享受政策。同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也需要先偿还贷款,才能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果单位不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可以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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