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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费谁来承担

2021-02-11 来源:画鸵萌宠网

本文介绍了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及法律依据。物业管理纠纷包括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纠纷等。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

法律分析

物业公司负责电梯的维修费用。

为了管理和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们需要共同出资,并经过业主们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用于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管理规约,而管理规约应当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管理使用作出约定。电梯作为共用设施之一,其维修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

然而,如果业主之间存在电梯维修费用纠纷,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法律分析:

1. 确定纠纷的性质和事实:首先需要明确纠纷的具体性质和事实,例如是电梯使用费用过高、维修费用不公、电梯维护不当等问题。

2. 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问题描述,可以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3. 分析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业主对电梯享有共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电梯的维修费用。如果业主之间存在维修费用纠纷,则需要分析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找出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4. 寻求法律支持:如果业主无法解决电梯维修费用纠纷,则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可以联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协助解决问题。如果纠纷无法解决,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业主之间存在电梯维修费用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业主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共有和使用的电梯设施。

结语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是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比较突出。此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也很常见。对于这些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该积极沟通,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同时,业主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合理使用物业,共同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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