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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