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参照幼儿园、托儿所或者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形式办理,要有合法的场地,合格的人员,达标的文生条件,至少要去工商、教育、卫生、税务四个部门。
托管班必须办理一下证件合格:从业人员健康证、工商、卫生、税务、派出所登记--安全、消防、环境设施达标、从业资格证的办理
(一)场地面积要求: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学生学习场地。
(二)场地安全要求:
办学场地要求设立在6楼以下,并有2个以上的安全通道
办学场地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办学场地周边环境无消防安全隐患;
须提供消防安全鉴定书。
三、资金要求:须有注册资金20万元。
四、师资要求:要有相应学历、相应资格的师资。
五、举办者资格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质好,大专以上学历,本地户籍,年龄不超过70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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