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馆退费要看退费理由是否正当。消费者遇到卖家无正当理由不退款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投诉。消费者投诉要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且提供准确的地址;要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能退,应该适用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商家单方面规定未到期不退款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升以及瑜伽服务与理念的进一步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走进瑜伽馆锻炼身体。最近就有很多例子,比如南通通州的吴女士就是其中一员。但谁料到,瑜伽课还没有上,课程时长就“缩水”了,吴女士能否要求退费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判令瑜伽馆退还吴女士相应费用。
吴女士系某瑜伽馆的会员。2021年12月,该瑜伽馆开展“暖冬会员招募”活动,吴女士作为老会员办理了一张88元体验卡,并参与了砸金蛋活动。之后,吴女士又办理了价值9880元精品器械课半年卡,赠送半年且精品课不限次数,双方签订了《会员入会登记合约表》,但该卡尚未开卡使用。2022年2月,吴女士收到了瑜伽馆的通知:将原定课程时间由1小时调整为45分钟。
明明1小时的课程“缩水”了四分之一,气不过的吴女士找瑜伽馆理论,要求按原有课时执行。瑜伽馆表示,吴女士若不能接受现有课时安排,可取消会籍资格,并要求吴女士于2月11日17点前到馆内办理退费事宜。因瑜伽馆要求按每节课268元的标准扣除吴女士已上33节体验课的费用,双方就退款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女士投诉至相关部门,经调解仍未果,遂将瑜伽馆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吴女士与瑜伽馆签订《会员入会登记合约表》,并缴纳了会员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吴女士缴纳的课程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购买瑜伽课的课时时长对瑜伽训练有一定程度影响,瑜伽馆擅自将课时从每节课60分钟缩短至45分钟,不符合吴女士对原有合同目的的期待,故瑜伽馆在签订合同后擅自缩短课时的行为构成违约,吴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瑜伽馆退费。关于吴女士实际已体验的33节精品器械课的费用如何抵扣,综合考虑吴女士实际上课情况、期限卡的有效期及瑜伽馆的违约情形等因素,法院酌定该33节课按照9880元期限卡的月平均费用标准酌情抵扣906元。
根据《江苏省预付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消费、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预警、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本案中,吴女士签订的《会员入会登记合约表》系瑜伽馆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课时时长。但当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法院故认定瑜伽馆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切忌被各种广告轰炸洗脑,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地选择、购买。要仔细阅读了解合同有关条款,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过于简单的,可另行订立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同时要注重保存证据,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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