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6.20
• 【字 号】石政发[2014]24号
• 【施行日期】2014.06.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4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基本养老服务全面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发展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培育发展一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城乡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达到80%和40%,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全面建成。
(二)全面加快养老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着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农家院、闲置校舍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加强政府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区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增加养老机构床位,改善供养条件,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开办养老机构。支持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社区普遍建立以社区便民热线12349和为老服务“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全面拓展和提升现有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维护管理,实现服务平台与服务机构的有效衔接,为老年人提供呼叫服务。
(三)着力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相挂钩。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
(四)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通过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社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或老年人家庭签订医疗服务契约等模式,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享受医保政策。
(五)广泛培育养老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成立石家庄市老龄产业协会,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六)鼓励推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补助,专款专用。积极引导养老机构筹资参加责任保险。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等进行评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保险公司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意识,有效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
三、政策支持
(一)完善养老工作规划。按照人均0.2平方米的用地标准,对《石家庄市都市区福利设施建设规划(2009-2020)》进行修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各县(市)、区2014-2020年年度建设计划。
(二)完善投融资政策。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机构改造升级;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经营收益质押、养老机构信用贷款等融资模式,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的金融产品;金融、保险部门要积极探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试点。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促进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对社会力量开办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投资项目可列入县(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支持农村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
(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要求,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同步验收。国土、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
监督,建立联审联验制度,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时移交辖区政府,由社区居委会统筹管理使用。
(五)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1.市、县两级应将5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2.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资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3.从2014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市区“三无”老人、重度失能老人、60岁以上低保老人、社会孤老和90岁以上高龄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4.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达到200平方米以上、设置床位在10张以上的,可以参照养老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七)完善人才培养管理政策。引导和整合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
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本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全面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职责。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各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规划、建设、教育、公安消防、人社、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规范管理。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落实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
(四)加强监督。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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